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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完善电价形成机制 向市场电进一步过渡

时间:2019-10-12        阅读:loading...

2019年9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将于2020年1月起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将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起浮价”的商场化机制。基准价按各地标杆上网电价确认,起浮规模为上浮不超越10%、下浮原则上不超越15%,详细电价由供需两边洽谈或竞价确认。

一、洽谈树立“基准电价+起浮机制”

在2018年7月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就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商场化买卖 进一步完善买卖机制的通知》,于电价构成机制方面提到了以下几点:促进输配以外的发售电由商场构成价格,鼓励买卖两边签定中长期商场化买卖合同,在自主自愿、相等洽谈的基础上,约定树立固定价格、“基准电价+起浮机制”、随电煤价格并归纳考虑各种商场因素调整等多种形式的商场价格构成机制,分散和下降商场风险。

洽谈树立“基准电价+起浮机制”的商场化定价机制,基准电价可以参阅现行目录电价或电煤中长期合同燃料成本及上年度商场买卖平均价格等,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自愿洽谈或商场竞价等方法构成。在确认基准电价的基础上,鼓励买卖两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起浮调整机制。鼓励树立与电煤价格联动的商场买卖电价起浮机制,引进标准科学、两边认可的煤炭价格指数作参阅,以上年度煤炭平均价格和售电价格为基准,按一定周期联动调整买卖电价,电煤价格起浮部分在买卖两边按份额分配。

二、促进方案电向商场化过渡

探究树立随产品价格联动的买卖电价调整机制。生产成本中电费开销占比较高的行业,买卖两边可参阅产品多年平均价格或上年度价格,洽谈确认买卖基准电价、基准电价对应的产品价格、随产品价格联动的电价调整机制等,当产品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越一定区间或份额时,电价联动调整,由买卖两边一起承当产品价格动摇的影响。

当前电力买卖存在三种最基本形式:

1、发用电两边可进行双边洽谈确认买卖价格,一般适用于大用户直购电;

2、参加商场化买卖的主体经过申报价差进行月度会集竞价构成买卖电价,其间电力用户申报的是与现行目录电价中电量电价的价差、发电企业申报的是与上网电价的价差;

3、不参加商场化买卖的合同电量,有固定的合同电价。其间,前两者属于电力商场化买卖。

此次方针言明只针对没有实现商场化买卖的燃煤发电电量,因此前两种已经商场化的电力买卖形式不会受到影响,关于第三种情况而言,则是将方案电中固定的标杆电价转变为“基准电价+起浮机制”的形式,变相促进方案电向商场化过渡。

三、供需格式趋于宽松

考虑到现在煤价供应正在不断开释,全社会用电量增速预计随GDP缓慢下行,供需格式趋于宽松有望使得未来煤价持续缓慢下行,中长期起浮机制有望执行向下起浮。以广东省为例,现在广东省燃煤上网标杆电价为0.4530元/千瓦时,月度会集竞价出清价差约为0.03元/千瓦时,对应下浮份额为6.6%,坐落下浮区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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